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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正聲明(三)
有關林國璋牧師在任期間事件的調查

基督教善樂堂(下稱「本堂」)就創會牧師及前堂主任牧師林國璋牧師(下稱「林牧師」)於本堂事奉期間發生的事宜,已整理相關資料、索取法律意見並作出調查。鑒於本堂一直按程序辦事並盼望與林牧師在公平的原則下 作出溝通,故本堂曾於 2018 年 10 月 16 日向林牧師發出公開信,以書面形式 列出本堂於初步調查後發現的疑問,給予林牧師充份的時間及機會作出解釋。

 

綜合林牧師於 2018 年 10 月至 11 月間給予本堂的回覆,本堂有下列觀察。為免重覆累贅,有關下述事件的背景,請參照本堂 2018 年 10 月 16 日致 林牧師的公開信。

 

(一)有關租用潤民商業中心 6 樓單位之事

本堂多年來租用潤民商業中心 6 樓單位,以提供給林牧師用作工作場所。據本堂以往所知,上述單位的業主為 Lam’s Music Centre Limited。而根據本堂現存的紀錄,本堂和 Lam’s Music Centre Limited 並沒有訂立書面形式的租約,所有租務安排一直交由林牧師代表本堂全權處理。惟最近本堂於作出土地查 冊及公司紀錄查冊後,才有以下發現:

1)潤民商業中心 6 樓 A 室的登記業主是 Lam’s Music Centre Limited,而林牧師是該公司的董事及股東;

2)潤民商業中心 6 樓 B 室的登記業主曾經是林牧師及已故師母文慧嫻女士。由於該物業由林牧師及已故師母以聯權共有的形式持有,所以 在已故師母息勞歸主後,林牧師便成為了該物業的擁有人;

3)潤民商業中心 6 樓 C 室的登記業主曾經是林牧師及已故師母文慧嫻女士。同樣,該物業由林牧師及已故師母以聯權共有的形式持有,在已故師母息勞歸主後,林牧師便成為了該物業的擁有人。

 

由始至終,在租用潤民商業中心 6 樓單位時,本堂皆由林牧師安排以支票交付租金,支票抬頭為 Lam’s Music Centre Limited。一直以來,由於本堂未曾和業主訂立過書面形式的租約,純粹由林牧師全權代表處理租務,所以當時的本堂執事只單憑林牧師的安排辦事,沒有深入考究潤民商業中心 6 樓單位的實益擁有人屬誰,更沒有要求訂立正式的書面租約。在根深柢固,由來已久的說法影響下,大家只認為潤民商業中心 6 樓 B 室及 C 室是屬於 Lam’s Music Centre Limited,是主任牧師的工作場所,用作教授音樂及擺放他的私人物品。過往一段長時間本堂租用的是潤民商業中心 6 樓 C 室。既然該單位的登記業主是林牧師本人,那麼為何本堂要把支付租金的支票抬頭寫給 Lam’s Music Centre Limited 呢?所以,本堂認為由本堂開支票給 Lam’s Music Centre Limited 是不合理及不尋常的做法,難免令人懷疑當中是否另有內情及目的。

由於林牧師作為本堂的董事會主席、堂議會主席、堂主任牧師、支票授權簽署者等角色,在法律上對本堂負有受信責任,一切決定如與自身利益有關,必須如實申報,讓本堂在知情的情況下作出合適決定,否則本堂在動用教會資 金租用潤民商業中心 6 樓單位時確實難以向會友交代。就上述關係,本堂於公開信給予機會林牧師解釋他曾否如實向本堂作出利益申報,及為何林牧師會在 2015 年 7 月左右向本堂聲稱與「業主」商討租用條件等等。

 

本堂作出詢問的原意,是希望知道林牧師會否其實曾向本堂作出合適申報,與紀錄不一致。若是如此,本堂及公眾亦必會釋然。另外,本堂亦希望了解林牧師是否有任何難言之隱,需要向本堂隱藏自己作為上述單位實益擁有人的事實。本堂有權至少得到一個答案,才能進一步考慮就任何人的過失酌情處理。

 

可惜至今,林牧師沒有就這方面的有關提問作出任何回應,釋除本堂就他在這件事情上角色及利益衝突的疑慮及教會資金是否被妥善運用的法律風險。既然林牧師指出自己準備好在本堂的會友大會公開回應事件,本堂實在無 法理解他無法作出書面回應的原因。值得留意的是,林牧師一方面不願以書面形式作出回應,一方面則向本堂發出數封信件及感受分享,惟內容卻無視了本堂的查詢。

 

(二)有關拒收個人支票事宜

在本堂發現林牧師身為潤民商業中心 6 樓單位實益擁有人的角色後,本堂於 2017 年 6 月 25 日通過議案,停止租用上述單位。鑒於本堂當時仍希望照顧林牧師的財政需要,所以便提議向林牧師每月支付津貼以取代以往存疑 的工作場所租用津貼,直至本堂就林牧師受薪作出詳細檢討為止。

可惜,林牧師拒絕收取本堂向林牧師個人名義發出的支票,理由是支票付款方式將導致他須向政府繳交稅項。

 

本堂乃根據香港法例第 112 章《税務條例》第 88 條獲豁免繳稅的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為秉持「公開、透明、合法、可問責」的原則,根據林牧師 拒絕收受支票的理由,本堂於公開信中詢問林牧師,多年以來,林牧師本人及 /或 Lam’s Music Centre Limited有否如實向政府部門申報潤民商業中心6樓單位的租金收入稅務事宜等等。

 

截至今天為止,林牧師同樣沒有正式回答本堂的詢問,令本堂懷疑會否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捲入任何稅務問題並影響本堂作為獲豁免繳稅的屬公共性 質慈善機構的地位。

 

林牧師曾於 Facebook 的一則日期為 2018 年 10 月 7 日的感受分享中稱 「本人自 1997 年創立基督教善樂堂以來,財政一直公開透明,每月均向會友 發出收支報告,每年均經核數師批核,上報稅局」。林牧師面對本堂的公開信詢問,在 2018 年 11 月 7 日再次發出公開回應,指本堂的詢問為「漁翁撒網式的資料窺探」,拒絕回應本堂的公開信。本堂就林牧師改變了「財政一直公開透明」的立場深感遺憾。

 

同時,根據林牧師所指「每月均向會友發出收支報告,每年均經核數師 批核」的立場,本堂翻查收支表及核數報告,均未見林牧師曾就自己實益擁有潤民商業中心 6 樓單位而收取租金的事宜作出申報。另外,林牧師所指的「上報稅局」亦只涉及本堂的財政事宜一直上報稅局,而非回應本堂詢問林牧師有否就自身收取的租金收入上報稅局。

 

(三)有關圖書費申報事宜

林牧師就任期間,如以本堂名義購置圖書並報銷圖書費作本堂發展及/或信仰用途確屬無可厚非。然而,本堂查看紀錄,林牧師作出的申報,不但沒有即時向本堂列明購書清單,當中的書籍更涉及個人用途而與信仰事宜無關,亦未見置放於本堂圖書館內。而所提交的部份書籍單據中,亦沒有列出具體書名。

 

例如:在 2017 年 5 月,林牧師應本堂財務部多番請求下遞交了過去三年的單據,超過卅個公文袋,其中包括單據上的書籍名稱。然而,部份單據卻沒 有列印出具體書名,當中有部份書籍(如:《不知道答案──每一滴水都有一 顆心》、《想知道一百個飛機問題》、《戰爭中的飛行員》、《結婚照(全二冊)》(精)等)顯然與宗教職務或信仰沒有關係。

 

本堂於公開信中詢問林牧師有否就圖書作出正式紀錄,及為何為本堂購置的圖書均未見放置於本堂圖書館內供會友閱讀。

 

同樣,林牧師拒絕作出任何回答,只在 2018 年 11 月 7 日的公開回應中 指「更奇怪的是為何善樂堂常常把港幣 87,158.75 元(即每月平均港幣 2,293.65 元)的圖書費掛在口邊。究竟為何?」

本堂就林牧師的回應以及拒絕提供書籍明細和把相關書籍歸還本堂的做法表示遺憾。對本堂而言,追討損失的報銷圖書費並非首要考慮,惟本堂作為基督教教會,絕對不能姑息任何人以事奉為名而吞取個人利益。本堂作出詢問,要求林牧師提交明細紀錄,事實上已經是給予林牧師最後機會把保管著屬於本堂的書籍歸還本堂。如今事與願違,本堂只好考慮採取合適的行動繼續跟進事件。

 

(四)有關守護兄弟行動

有關林牧師作為守護兄弟行動的主要決策者,在沒有向本堂作出任何關係申報的前提下,與受助者阿水擬結婚,並向婚姻登記處提交「擬結婚通知書」一事,為釐清事件中該行動給予受助者的資助懷疑涉及利益衝突及偏私的問題,本堂於公開信向林牧師詢問,有關林牧師何時與阿水發展成情侶關係並決定結婚,及林牧師如何衡量阿水與其他擬受助者的利益分配等等。

 

林牧師曾於 Facebook 的一則日期為 2018 年 10 月 7 日的感受分享中,指林師母已息勞歸主,配偶離世再婚合符聖經原則,而林牧師仍未與阿水結婚。 本堂已於公開信中表明,本堂無意干涉林牧師的感情關係,惟本堂的詢問中心在於「林牧師與阿水發展關係」及「林牧師作為行動決策者決定資助阿水及資助內容」之間的時間性問題。

 

林牧師指,阿水「本來是受助人,但後來彼此產生情愫,問題何在?」這正是本堂詢問林牧師與阿水實際上何時發展成情侶關係的原因。正如本堂在公開信中提及,阿水及其女從 2015 年 2 月起成為受助人,其後多次獲該行動批出不同的資助。故此,該行動決定阿水及其女的受助詳情並非只是在一開始就完成決定,而是在不同時段因應情況由決策者提出的理由而改變、增加或減少資助。

 

本堂翻查紀錄得知,阿水及其女獲得行動的資助,住宿資助佔了大部份。簡單來說,行動對阿水的住宿資助變化可以分為三個時段闡釋:

 

第一時段:2015 年 2 月至 2015 年 5 月(從橋底搬至筲箕灣東大街 122 號東 泰大廈 3 樓)

在 2015 年 2 月 3 日,行動義工(包括林牧師)於深水埗通州街臨時街市附近(下稱「橋底」)遇見阿水及其女。及後,林牧師建議讓阿水及其女移居筲箕灣,以便照顧和接受援助。2015 年 3 月,阿水及其女被安排入住香港主恩堂(筲箕灣分堂)管理的物業:香港筲箕灣東大街 122 號東泰大廈 3 樓。

 

這物業為一個「庇護站」,共居者還有行動的另一組母女的資助家庭。然而,該受助家庭並未有得到過後來阿水及其女同等或近似的資助額度。

 

第二時段:2015 年 6 月至 2016 年 6 月(租用康泰大廈 7 樓 B2 室)

2015 年 6 月,行動對阿水及其女的資助升級,租用了香港筲箕灣道 326- 332 號康泰大廈 7 樓 B2 室給阿水及其女居住。當時,香港政府特約的「香港國際社會服務社」會為每位持「行街紙」的成年免遣返聲請者發放每月港幣 1,500 元的津貼,而孩童則可得每月津貼港幣 750 元。以阿水及其女為例,每月的津貼合共港幣 2,250 元。在得到行動的住宿資助後,他們可入住市值月租港幣 5,200 元的單位,此外行動還有給予他們其他如學費、交通及雜項的資助。

 

第三時段:2016 年 7 月至 2017 年 6 月(租用太祥樓 5 樓 J 室 C 房)

2016 年 7 月,行動對阿水及其女的資助進一步升級。在康泰大廈單位租約 的「死約」剛完結及業主沒有迫遷的情況下,本堂終止了康泰大廈單位的租約,並為阿水及其女租用了一個較大、較方便及租金較貴(市值月租港幣 5,900 元)的單位供阿水及其女居住,即香港西灣河康祥街 2 號太祥樓 5 樓 J 室 C 房。

 

從 2015 年 6 月至 2017 年 6 月的期間,行動的其他資助家庭或人仕並未有獲得如阿水及其女相同或接近的住宿資助額度。

 

就本堂所知,林牧師於 2017 年 2 月向本堂的一位會友邀請作為他婚禮中的男方見證人。及至 2017 年 5 月 26 日,本堂得悉林牧師已向婚姻登記處發 出「擬結婚通知書」。

 

在林牧師與阿水的情侶關係曝光後不久,本堂與太祥樓 5 樓 J 室 C 房業 主的租約在 2017 年 6 月 25 日被突然終止,並且本堂賠償了半個月的租金。

 

觀察上述日期,林牧師有必要就他所稱的「後來」才彼此產生情愫指的是何意。

 

另外,本堂從紀錄中查明從 2015 年 3 月至 2017 年 6 日該行動發放予阿 水及其女的資助總額(未包括膳食、服飾及娛樂等費用)分別為港幣 127,316 元及 29,111 元,是整個行動中獲最高資助的個案。作為對比,行動資助最高 的第 3 位受助人於 2012 年 5 月獲一次性的殮葬(安息禮拜)資助港幣 15,700 元,第 4 位受助人則於 2015 年 2 月獲一次性的住宿資助港幣 14,717 元,第 5 位受助人則於 2014 年 9 月至 2016 年 9 月期間獲醫療資助港幣 10,341 元,第 6 位受助人則於 2014 年 10 月至 2014 年 11 月期間獲資助港幣 9,000 元,第 7 位受助人則於 2014 年 11 月至 2015 年 2 月期間獲生活津貼資助港幣 7,000 元,第 8 位受助人則於 2013 年 3 月至 2016 年 11 月期間獲醫療資助港幣 5,730 元,其餘受助人的人均資助均不超過港幣 5,000 元。可見,阿水及其女獲資助的內容及額度與普通個案有著明顯差異。

 

根據本堂現存的紀錄,自 2012 - 2013 的課稅年度起,截至 2018 年 7 月止,行動的總收入港幣 579,889.10 元,總支出港幣 987,111.80 元。由此可見,在行動嚴重入不敷支的情況下,行動決策者更加應該小心理財,平衡各方利益,不然本堂難以向捐款者交代之餘,更可能因此引起法律責任。

 

就與阿水發展關係的日期,林牧師曾向本堂不同會友提及不同的說法。可惜,至今林牧師仍未給予本堂一個正式回答,以正視聽。這日期的意義有二。其一,若關係發生在該行動作出一切有關阿水的決定之後,則表示林牧師不會因角色衝突關係而致使阿水獲得優待。其二,若關係發生的日期與林牧師提出結婚及/或向婚姻登記處發出「擬結婚通知書」的時間沒有矛盾,則該日期與 林牧師未有向本堂作出任何申報而事件被揭發的日期之間,兩個日期的距離則顯示林牧師沒有把這資訊向本堂披露的時間有多久。

 

既然林牧師已表明立場,指他與阿水的關係是發生在後來,不影響他作為該行動主要決策者的決定,本堂亦預期林牧師能給予解釋,為何阿水及其女的資助額有著令人存疑的分別,而作出這些分別的合理基礎是甚麼。

 

這事件涉及本堂事工的正當性及公開性,本堂必繼續追查,並在適時採取合適行動。

 

(五)有關以本堂名義所收取而未有歸回本堂的奉獻

林牧師任職本堂堂主任期間,曾多次代表本堂舉辦及參與外間活動。以2018 年 5 月 22 日為例,林牧師應香港基督教播道會聯會社會服務辦事處邀約,於香港浸信會神學院舉行一場本堂出版之聖詩曲集分享會,而是次活動亦與「守護兄弟行動」息息相關。


根據香港基督教播道會聯會社會服務辦事處陳述,林牧師在當天賣了本堂出版的聖詩曲集 50 本,共得港幣 1,000 元,另外收到奉獻港幣 2,570.00 元。可是,本堂翻查紀錄,卻從來未見林牧師作出任何收取奉獻金的申報,本堂賬目沒有收到任何金錢入賬。事實上,若非香港基督教播道會聯會在該活動後向 本堂作出詢問並要求發出收據,本堂根本不知道林牧師在外間活動收取了獻金,甚至售賣了本堂出版的聖詩曲集。

 

本堂於公開信中向林牧師作出詢問,有關林牧師任職期間就收取獻金時所採納的申報方式、所作的紀錄、及有否如實就自己收取的金錢作出稅務申報等等。另外,本堂亦就林牧師保管或所售賣了本堂出版的聖詩曲集作出詢問。

 

同樣,林牧師沒有就這方面的問題作出任何回應。

 

這事件涉及本堂人員誠信問題,且影響到第三方人士,必須嚴正及迅速處理。為防止類似的情況,本堂已檢討有關收受獻金的機制,確保今後不會發生同類型事件。本堂亦會繼續跟進此事。

本堂發出公開信向林牧師作出詢問,正如公開信已述,是希望持開放態度,給予林牧師機會作出解釋。本堂已承諾會細心及謹慎考慮林牧師的回答,再決定下一步回應及行動。基於本堂深切盼望林牧師會給予本堂一些能釋除疑慮的回應,故此才在公開信採納了開放式的問題,而非一面倒作出指控。本堂更願見到的是,林牧師能一一解釋清楚本堂的疑問。

 

然而,從林牧師於 2018 年 10 月至 11 月間給予本堂的回覆可見,林牧師拒絕及無法就本堂的查詢作出正式回應,甚至批評本堂沒有實際證據,只在向他窺探資料。

 

鑒於林牧師的態度,本堂只可視作林牧師拒絕及無法回答本堂的查詢。 在綜合各方的意見及作詳細考慮後,本堂會決定是否正式展開合適的行動繼 續跟進。

 

特此作出本聲明,供公眾了解事件,及本堂調查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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